羊城晚報佛山訊 記者黃曉晴報道:工人小余中午到飯堂打飯不遵守秩序插隊,保安拔刀將其刺死。這起悲劇發生在順德一家電器公司,保安是外派到電器公司的。電器公司、保安服務公司、保安,究竟誰該給死者賠償?三方起了爭議。7日,羊城晚報記者從佛山中院獲悉,該案已經審結,三方責任隨之厘清。
去年4月20日中午12時許,順德某電器公司內,饑腸轆轆的工人小余拿著飯盒走進公司飯堂,見當時買飯的隊伍排得不短,他便找了個空當插了進去。由保安服務公司派遣入駐到電器公司執勤的保安梁某發現了小余插隊,上前要求其遵守秩序,小余不聽。倆人繼而發生口角。
飯堂人多嘈雜,倆人邊吵邊走出飯堂,在公司門口繼續爭吵。誰知,口角升級,梁某突然從身上掏出一把彈簧刀,朝小余頸部刺去。在旁圍觀的另一名工人阿俊見狀,趕緊上前推開梁某,不料也被其用刀刺中腹部。小余當場失血過多身亡,而阿俊也受了重傷。
法院審理認為,梁某因履行職務而引發慘案,死者小余對雙方矛盾的激化也負有一定責任,可酌情從輕處罰梁某;此外,梁某刺死他人后,留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可視為主動投案。據此,法院判梁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審理期間,被害人家屬將電器公司追加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而電器公司又將保安服務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三方在庭審中互相推卸責任,為誰該為死傷者買單而激烈爭辯。
對此,佛山中院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電器公司是梁某的用工單位,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保安服務公司作為梁某的勞務派遣單位,負有對其進行全面培訓和及時監管的職責。然而,根據該公司提供的保安培訓會議記錄,并無參會人員簽名確認,而梁某在庭上也表示其未接受過相關職業培訓。此外,梁某攜帶彈簧刀上班,在場的保安隊長等其他保安人員,也未采取措施制止其行為,可見保安服務公司在此存在明顯過錯。據此,佛山中院判決賠償死傷者27.6萬元,其中梁某承擔70%,電器公司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保安服務公司,則需承擔30%即8.2萬元的補充賠償責任。